桃園市立大崙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桃園縣立大崙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壹、本要點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貳、各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 , 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本要點實施。

參、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 , 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1.年齡之長幼。                    7.行為之影響。
2.年級之高低。                    8.家庭之因素。
3.身心之狀況。                    9.平日之表現。
4.智商之差異。                    10.初犯或累犯。
5.動機與目的。                    11.行為後之表現。
6.態度與手段。
           
肆、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1.獎勵:嘉勉、嘉獎、小功、大功。
2.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榮譽獎章、其他 .....
3.懲罰:訓誠、警告、小過、大過。
4.特別懲罰:留校察看、交由家長帶回管教、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5.改過、銷過。
 
伍、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勉。
 
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4.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5.拾物 ( 金 ) 不昧。
6.與同學互相合作者。
7.擔任執勤工作特別盡職者。
8.主動為公服務者。
9.勸告同學向上者。
10.運動比賽時表現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者。
11.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12.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3.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具體事實者。
14.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2.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3.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4.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5.倡導正當優良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6.熱心愛校運動,確有具體成績表現者。
7.熱心公益活動,能增進校譽者。
8.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利益或同學利益者。
9.敬老扶幼有顯著具體事實表現者。
10.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1.拾物 ( 金 ) 不昧,價值貴重者。
12.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1.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4.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5.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6.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應予特別獎勵 ..
1.於同一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2.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3.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4.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5.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6.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良表現者。
7.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8.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9.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拾、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戒。
 
拾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1.禮貌不過,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2.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3.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提醒仍不知改正者。
4.不聽班級幹部善意規勸者。
5.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6.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7.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8.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9.未經允許接見賓客者。
10.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11.執勤不盡責者。
12.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懶惰者。
13.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14.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15.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16.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17.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18.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19.有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拾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1.集會唱國歌,不肅立致敬者。
2.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3.故意毀損公物或攀折花木,情節輕微者。
4.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5.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帶者。
6.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礙疃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7.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8.不假離校外出者。
9.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10.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貴重者。
11.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12.奇裝異服,經告誡不聽者。
13.竊盜行為,情節輕徵者。
14.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15.擔任斑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6.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17.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18.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9.毆打同學者。
20.抽煙、嚼檳榔 經查明屬實者。
21.違犯第[十一條各款],情節較重者。
22.有其她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拾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1.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2.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3.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4.考試舞弊者。
5.竊盜行為,情節較重者,勒索威脅者。
6.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7.行為不檢,有損校譽,情節重大者。
8.抽煙、嚼食檳榔,經勸導不聽者。
9.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毒品,經查明屬實者。
10.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較重者。
11.違反校規,屢勸不改善者。
12.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3.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善者。
14.故意毀損公物,情節較重者。
15.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16.違反第十二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二條第十六款或第二十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17.有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拾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1.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2.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勸不改者。
3.故意毀損國旗者。
4.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者。
5.違反國家法令情節重大者。
6.集體械門或殺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7.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8.反抗師長、辱罵師長 情節嚴重者。
9.違反第十三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三條第五款、九款、十款、
十四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10.有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罰者。
11.前項各款情行,經訓導會議決議通過,校長核定後一下列規定處理:
(一)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時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做家庭訪問或電話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二)留校察看期間或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三)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拾伍、
所有獎勵,全校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 , 由訓導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訓導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簽注意見題經訓導會議,經校長核定後公佈。
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訓導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以下由訓導主任核定,大過以上提訓導會議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者。
(二)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察時段後為之。
◎    警告:三週以上。
◎    小過:六週以上。
◎    大過:九週以上。
前項申請於三年級下學期公佈之懲罰不適用,經銷過之行為,於同一學期內再犯者,亦同。
 
拾陸、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簿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
 

拾柒、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拾捌、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並通知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