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大崙國中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一、依據: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二、目的:為使學生因一時犯錯而有改過自新惕勵向上之機會。
三、實施辦法:
(一)凡受懲罰之學生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且在考查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均可依規定程序銷過。
(二)改過銷過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訓導處領取申請表格填妥資料,提出申請,觀察期間由任課老師、導師級訓導人員隨堂考核,並再考核表上簽注意見。
(三)銷過程序
1、小過以下之處份由訓導主任核定。
2、大過以上之處份提訓導會議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
(四)申請銷過於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1、警告:三週以上。
2、小過:六週以上。
3、大過:九週以上。
(五)銷過時間
1、合於考查時段者,十二月底前辦理上學期之銷過。
2、合於考查時段者,五月底前辦理下學期之銷過。
3、學期結束前一個月之記過,皆於下學期開學後一個月辦理銷過。
(六)經銷過之行為於同一學期內再犯者亦同。
(七)後功方可抵前過、前功不可抵後過。
(八)學生改過、銷過經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記錄加蓋「銷過」之戳章,其記錄不登入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四、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